政协委员、律协副会长:“电视认罪”不利于司法公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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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日晚,全国政协委员、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,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。

据新京报报道,朱征夫认为,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,容易导致“舆论审判”,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,也不利于司法公正。

这次,朱征夫参加两会,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,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,均与此有关。

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

1 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

2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

3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

4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

5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

6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

7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

8 少安排法官开会

9 适时批准联合国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》

【嫌疑人上电视认罪】

“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”

新京报: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问题,你的观点是什么?

朱征夫:我的建议是别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。从法律上来说,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,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。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。在法院判决之前,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,否则对他们不公平,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?

新京报: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,算是口供吗?

朱征夫:算是。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,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。

新京报:提出这个建议出于哪些考虑?

朱征夫: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,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,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。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,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,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。

新京报:从司法角度分析,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,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?

朱征夫: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,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。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,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。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。

新京报:从舆论角度讲,会有哪些不当之处?

朱征夫:容易导致“舆论审判”。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,再经过媒体报道、传播,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。这种情况下,如果证据不能支持,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。

征夫: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。法官一经任用后,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被免职降职,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。同时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,建立扎实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。

另外,还要完善主审法官、合议庭办案责任制,排除一切外部干预,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负责。社会和公众“无罪推定”、“疑罪从无”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得到提高。

资料显示,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%左右,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%,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%,但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%,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.066%。2015年各省法院报告的无罪判决率也少有超过0.1%的。

【律师与法官转行】

“两职业人员流动有利于相互理解”

新京报:去年,上海一位“千万律师”转行做法官,引发舆论广泛关注,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?

朱征夫:我非常理解这位上海律师的选择。因为从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讲,法官是我们最终的职业归宿。

法官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尊荣感,是其他法律人的职业所无法比拟的。在国外,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在做了很多年之后,都转行做了法官。

新京报:现在律师转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吗?

朱征夫:不多。现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员额制,法院内部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消化,等他们自己消化完之后,可能从社会上更多地公开遴选法官。

新京报:有律师转做法官了,也有不少法官和检察官转做律师,你怎么看待这两个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?

朱征夫:法律人的这种流动和选择是很正常的。他们转行做律师可能是因为工作太繁重,或者生活压力太大。但我认为还是职业志向起决定作用。

新京报:律师和法官两个职业的人员流动,对改善两者关系有何影响?

朱征夫:有好处。两个职业的人之间能够互相理解,相互尊重。

解说

在其他一些国家,很少有法官转行做律师。一般情况下是40岁以上的律师改行去做法官,做法官的门槛比做律师高得多,律师要有足够的经验才有可能成为法官。但我们国家法官相对年轻一些,大学生一毕业就可能去法院工作,锻炼几年后就可能做法官。

征夫: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。法官一经任用后,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被免职降职,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。同时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,建立扎实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。

另外,还要完善主审法官、合议庭办案责任制,排除一切外部干预,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负责。社会和公众“无罪推定”、“疑罪从无”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得到提高。

资料显示,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%左右,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%,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%,但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%,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.066%。2015年各省法院报告的无罪判决率也少有超过0.1%的。

(源自《文汇网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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