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外媒体对财经记者王晓璐央视认错的评论

8月31日早上央视的朝闻天下,对财经记者王晓璐进行了报道。镜头前,王晓璐认错并请求从轻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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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央视的报道,网友对此从媒介审判之外的“定罪问题”进行了评论——

@瓦洛佳(媒体人):这件事情的报道令人很不舒服。央视媒介审判是一回事。还有其中定罪的模糊:私下打听(请问暗访如何处理?)主观判断(没有主观判断如何确定采访方向?)时机不对,影响较大(那证券的黑幕就挖不得了,因为任何报道都会影响股价涨跌)问题核心:失实与否,信源是谁,有无受贿,这样说恐怕难以服众。

@王星(媒体人):在天津港爆炸中,大家看到的不少重大新闻、进展也是来自单方信源,大多被证实,也有的被证伪。单方信源、采访不扎实,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问题,可以批评,但刑拘?

@丁金坤律师:电视中,王晓璐自认有罪,其实未必。因为:第一、记者发稿,经过多道程序,是职务行为。如果涉嫌犯罪,一般是单位犯罪,而非个人犯罪。本案王晓璐涉嫌的是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,该罪主观必须是故意,而报社的审核不严,是过失行为,故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,记者亦难谓构成犯罪。第二、记者采访一般有信息源,有的来自“深喉”,有一定事实依据的,不能说是“编造”。这种信息不准,事后澄清即是,不应被刑事追究。第三、本案最大的法律技术问题是,如何证明该报道与股市下跌有因果关系?影响股市的因素很多,何以证明彼时是这篇报道影响股市波动的?且造成一定数量的后果?

除定罪问题外,央视让嫌疑人面对公众认罪涉及了法律方面的什么问题呢?

学者魏永征认为,“媒介审判”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,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、定罪、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。“媒介审判”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。

一方面,央视这档节目,让一个在押的嫌疑人面对电视镜头,向公众供认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、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犯罪事实,违反了刑诉法“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”的规定。

另一方面,该记者尚在刑拘阶段,有待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起诉,法庭审判尚无时日,却要他在公众面前说出“我愿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”的话,这是对涉案人员的定性报道,违反了刑诉法关于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”的规定,是典型的媒介审判,未审先判。

1996年,刑诉法正式规定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”,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式规定,有关刑案报道理应有所改进,例如,停止在警方拘捕后就作有罪宣传的做法,但是成效不大。2012年新的刑诉法,又增加了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”的规定,以及对于侦查、审理过程中某些信息实行保密的规定。

学习和研究这些重要法律规定,自然是媒体应尽之责,媒体都应该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在审判前就报道嫌疑人认罪的做法,CCTV也不应例外。

就中国把股市风暴归咎于一位财经记者,德语媒体多表怀疑和否定。N-TV电视台表示,这是北京自我断定是这么回事。《经济周刊》认为,这是中国找到了替罪羊。

《南德意志报》写道:说股市暴跌是由一位记者煽动的,这简直是荒谬的童话。一个记者哪有这么大的影响力。就算他是在谣言和猜想的基础上做了股市预告吧,可他面前始终矗立着一个巨大的官媒和官方公关系统啊。还没等到造成损害,这一系统就能把这位记者的每一行文字碾成粉末。再者,官媒也有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旨意给股市加温啊。而要用股市来振作疲软经济的决定本来就是由国务院推出的嘛。六月份首个黑色星期一的出现,其实并不意味着别的,就只意味着长达30年的房地产价上涨的结束。而这全是由国家遥控和操纵的,官媒当然及时做了鼓噪。

《新苏黎世报》写道:罪人找到了。政府面子继续光鲜。可中国人并不傻,他们知道如何解读这一新闻,那就是上头掌控不了局面了。股市本来就少不了谣言。要想将谣言和虚假信息驱逐出万维网,这也是不可能的。谁若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对股市和网络严加管制,他只会让两者全都崩溃。

(源自:新闻传播学研、法广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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